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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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