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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原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訴訟代理人
章新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應承受訴訟人創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公司名稱為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志吉,應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程序。並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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