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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李承遠
被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雨荷
被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被告
陳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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