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龍興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崇仁
- 原告
- 黃碧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晃奇律師
- 參加人
- 林助信律師即簡洪萱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袁慧玲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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