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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
龍興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崇仁
原告
黃碧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參加人
林助信律師即簡洪萱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袁慧玲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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