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黃立昌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立志、許錫和、許天雱、許淑琴、許淑珠、許淑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 訴訟代理人 李連國 被 告 許立志 被 告 許錫和 被 告 許天雱 被 告 許淑琴 被 告 許淑珠 被 告 許淑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方面: ㈠原告與被告乙○○、戊○○、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經取得本院90年執勇字第2680號債權憑證在案,該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迄未獲清償,目前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乙○○、戊○○、丁○○及其他繼承人等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許蔡瓜所遺留之遺產僅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 ○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對於被告乙○○、戊○○、丁○○有上開債權,為維護債權,遂於105年9月30日具狀聲請執行被告乙○○、戊○○、丁○○對於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應繼分權利,然本院民事執行處以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對公同共有物聲請執行,從而,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2563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就系爭土地強制執行之聲請,關此部份,原告業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明,原告業已提起本訴。 ㈢本件被告乙○○、戊○○、丁○○明知積欠原告上開債務未償,其本應於繼承系爭土地後,行使遺產分割之請求權,以取得財產清償對於原告之債務,然迄今尚未辦理,茲因被告乙○○、戊○○、丁○○除系爭土地外並無其他具執行實益之財產可供執行,從而,原告即有依民法第1164條、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告對於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請求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 ㈣被繼承人許蔡瓜所遺留之遺產僅有系爭土地,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己○○、甲○○、丙○○及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乙○○、戊○○、丁○○,其等六人並無依法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情事,就系爭土地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而應按其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應有部分各1/6而分別共有。 ㈤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然為兼顧被代位債務人之權益,就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懇請併為通知被代位債務人乙○○、戊○○、及丁○○到庭陳述意見。 ㈥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6年8月1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所字第1060257844號函檢送本院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資料,以及亞東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8日亞證字第10610600769號函等 資料內容,被繼承人許蔡瓜所遺留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僅有3股,其價值只有30元,扣除向證券公司查詢或解 繳手續費各250元之後,其價值可推為0元以下,故無列為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之必要。 ㈦並聲明:系爭土地應分割為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乙○○、戊○○、丁○○等三人,以及被告己○○、被告甲○○、被告丙○○等人,應有部分各1/6而分別共有。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為被告乙○○、戊○○、丁○○之債權人,其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原告前經取得本院90年執勇字第2680號債權憑證在案,尚有債權憑證所載之本金10,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之債權迄未獲清償;又被繼承人許蔡瓜於89年6 月9日死亡,所遺留之遺產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股,而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己○ ○、被告甲○○、被告丙○○及原告之債務人即被告乙○○、戊○○、丁○○,被告六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節,有本院90年執勇字第2680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許蔡瓜及其配偶許成章、被告六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件影本,以及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6年8月1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所字第1060257844號函檢送本院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營 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資料,以及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8日亞證字第10610600769號函在卷(見本 院卷第8頁、第162頁、第163頁、第126至131頁、第86頁、 第66至67頁、第68至69頁、第187頁、第300至301頁、第302頁),首堪認定。 ㈡按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係債權人行使債務人之權 利,並非以債務人之給付行為為標的,是以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無實施訴訟權能之問題,係屬當事人適格與否之問題,而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從而此種代位權之行使,在訴訟程序中僅為攻擊、防禦方法,非為訴訟標的本身(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00 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債權 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之不動產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基於民法第242條及第243條但書規定,代位債務人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者,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可參。是以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而起訴,該債務人既為實質原告,債權人自不得以該債務人為被告。本件原告為被告乙○○、戊○○、丁○○之債權人,而代位其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被告乙○○、戊○○、丁○○既為實質之原告,原告對被告乙○○、戊○○、丁○○起訴部分,依前揭說明,自應予駁回。至原告起訴後雖自106年4月25日之後之書狀及聲明未再對於被告乙○○、戊○○、丁○○之稱謂上冠以被告之稱謂,然對於其等之起訴並未經撤回,本院仍應以判決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㈢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該條所稱「債權人因 保全債權」,係指保全債務人原有之債權清償能力,而非在使債務人增加其清償能力。本件原告所持執行名義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促字第663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經該院換發89年10月2日87年度執字第10014號債權憑證,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全字第450號假扣押卷內所附保證書 、本票以觀,本件被告乙○○、戊○○、丁○○對原告所負債務,應係因主債務人小甜使兒童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借貸債務所生之連帶保證債務;惟原告核貸予小甜使兒童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時,所評估者係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乙○○、戊○○、丁○○本身之資力,而無從就其等將來未必獲致之財產予以衡估,故被告乙○○、戊○○、丁○○對被繼承人許蔡瓜於89年6月9日死亡所遺留之遺產即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本非被告乙○○、戊○○、丁○○本身之資力,且該遺產乃係被繼承人許蔡瓜之債權人之共同擔保,並非被告乙○○、戊○○、丁○○之債權人之共同擔保,換言之,系爭土地並非被告乙○○、戊○○、丁○○之債務之擔保,當非原告依民法第242條所得保全之債務人清償能力之範圍內,原告 自不得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許蔡瓜之遺產。 ㈣再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固定有明文。惟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被繼承人許蔡瓜之遺產有系爭土地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股,縱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股之每股帳面淨值僅為8.76元(見本院卷第302頁亞東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106年8月18日亞證字第10610600769號函),亦屬遺產 之一部,被告乙○○、戊○○、丁○○既不得就一部遺產即系爭土地請求被告己○○、甲○○、丙○○為遺產分割,則原告自無代位被告乙○○、戊○○、丁○○行使分割遺產之請求權存在。 五、綜上所述,原告為被告乙○○、戊○○、丁○○之債權人,而代位其等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竟仍以其等為被告,自應予駁回;又遺產性質上係被繼承人所遺債務之共同擔保,並非繼承人債務之擔保,當非原告依民法第242條所得保全之債 務人清償能力之範圍內,且遺產分割不得僅就一部遺產為請求,從而,原告主張代位被告乙○○、戊○○、丁○○行使系爭土地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請求被告己○○、甲○○、丙○○就系爭土地按各被告1/6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亦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聖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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