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杜西銓
- 訴訟代理人
- 杜海容
- 被告
- 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猷憲(原名林世明)
- 被告
- 人
- 被告
- 李裔綝(原名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編號1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 年2 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2 月10日」;編號2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 年2 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2 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