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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告
秉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鄭荣勝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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