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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告
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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