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潮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本院 106 年重訴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