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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鐘博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9月22日 │200,000元 │4029060 │ ││ │限公司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002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21日 │400,000元 │ND1924057 │ ││ │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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