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盛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軍燕
- 代理人
- 洪聖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盛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105年12月20日 │200,000元 │BY0224868 │ ││ │趙軍燕 │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