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林永祥
- 當事人盛琳企業有限公司、洪聖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盛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軍燕 代 理 人 洪聖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盛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105年12月20日 │200,000元 │BY0224868 │ │ │ │趙軍燕 │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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