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松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芳
- 代理人
- 張文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新福華商行陳月眉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3月10日 │41,330元 │1922040 │ ││ │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