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菊池敏明(即台灣鷗愛慕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大森博(即OMORI HIROSHI,日本國籍,護照號碼:MM0000000號)為台灣鷗愛慕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鷗愛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法院依公司法 規定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清算人菊池敏明主張台灣鷗愛慕股份有限公司為一人法人股東(即日商O-MLTD)之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大森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該公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期內現金收支表、比較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一人法人股東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暨其中文譯本、大森博簽名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其中文譯本、簿冊保管清單、護照等件影本呈報本院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 司司字第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年度司司字第4號呈報清 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