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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皇冠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WAHYONO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WAHYONO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其在臺居留許可,並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出境離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及債務人WAHYONO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則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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