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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
  • 被告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儒鋒即陳啟川吳石金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蓁即吳靜梅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儒鋒即陳啟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石金珠 一、債務人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宜蓁即吳靜梅、陳儒鋒即陳啟川、吳石金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肆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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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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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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