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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蓁即吳靜梅

一、債務人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宜蓁即吳靜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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