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玖曄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蓁 人 一、債務人吳宜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玖曄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玖曄工程有限公司、吳宜蓁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本命令第一、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