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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允富即林朝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允富即林朝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林朝周」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允富即林朝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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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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