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69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允富即林朝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林朝周」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允富即林朝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