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廣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彩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傅添麟即全家工程行即麒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