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