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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6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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