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9號
- 聲請人
- 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慧雯
上列聲請人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聲請人補正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及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證據(如:以聲請人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副本之原本…等)。
㈡另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人記載為「花漾千禧婚宴會館蕭丞凱」,惟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卻記載發票人為「花漾千禧婚宴會館蕭『正』凱」,聲請狀附表之記載顯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聲請人原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湯慧雯個人,並非本件聲請人即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顯非得作為本件聲請人公司為票據權利人而有聲請權之釋明證據,自應予補正其他可為釋明之證據,併此敘明。
三、★★一併檢還聲請人原聲請時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一件。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