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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請人
日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所遺失之支票,究係在交付受款人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遺失?抑或係在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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