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 請 人 日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所遺失之支票,究係在交付受款人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遺失?抑或係在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