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玫秀
- 原告日寶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 請 人 日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所遺失之支票,究係在交付受款人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遺失?抑或係在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