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相對人
- 劉青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青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4月6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貨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分別於106年3月、4月間向聲請人訂購東元牌空調及顯示器等設備,總價359,045元,聲請人已依約交貨完畢,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則依約應於106年6月21日及106年7月21日前清償該貨款,詎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於清償期屆至時,仍未依約清償,現尚負欠聲請人新臺幣356,804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經銷合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統一發票影本、出貨簽收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7年1月5日通知相對人劉青柏及債務人劉承翰即碩鋒冷凍空調工程行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則均逾期未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茄苳腳 │ │277-76 │ │61 │全部 │劉青柏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99 │彰南路一段674 │茄苳腳段277-76│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0.4、二層│ │全部 │劉青柏 │ │ │ │ │巷16號 │地號 │凝土加強磚造、│:31.48,總計:6│ │ │ │ │ │ │ │ │ │2層 │1.8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