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石金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埔里鎮鯉魚潭段196-1、196-2、268、271、272、275、276、277、278、279、280地號土地及同段25建號 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債務人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