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聲 請 人 東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昌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哲銘、莊鎵瑋即宇程企業社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宇程企業社」於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抄本(◎非網路上所查詢資料,請持本裁定逕向商號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內容應含其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㈡請提出相對人莊鎵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