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5號聲 請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唐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㈡另台灣堂華股份有限公司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依法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惟於本件聲請前,該公司原登記之代表人唐寶,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死亡,現顯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聲請人查明該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後,具狀更正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