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 請 人 正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風光股份有限公司、林俊呈、陳永來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票據號碼:TH0000000)。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