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黃立昌
- 法定代理人呂家蓁、楊惠娟
- 原告良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被 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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