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葛光中 訴訟代理人 章新昌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應承受訴訟人創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公司名稱為創唯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志吉,應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程序。並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