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 法定代理人
- 余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標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遠
- 被告
-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蓁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荷
- 被告
-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娟
- 被告
- 陳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