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清標 李承遠 被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張雨荷 被 告 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被 告 陳國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