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杜西銓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 被 告 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猷憲(原名林世明) 人 被 告 李裔綝(原名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編號1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 年2 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2 月10日」;編號2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5 年2 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2 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