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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被告
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漢
訴訟代理人
田國華
被告
良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瑞珍
訴訟代理人
歐政良
被告
王翊兆
法定代理人
王香文
訴訟代理人
王文欽
被告
林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 關於共有人林資成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100000分之532 」,應更正為「10000 分之532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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