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號
- 原告
-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豪
- 被告
- 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清漢
- 訴訟代理人
- 田國華
- 被告
- 良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瑞珍
- 訴訟代理人
- 歐政良
- 被告
- 王翊兆
- 法定代理人
- 王香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欽
- 被告
- 林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 關於共有人林資成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100000分之532 」,應更正為「10000 分之532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