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秉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鄭荣勝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蓮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亞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