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上 訴 人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丘埔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9,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