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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告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寬敏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告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丘埔生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預供擔保,則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預供擔保,則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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