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寬敏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複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丘埔生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預供擔保,則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預供擔保,則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