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隆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寬敏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宗智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丘埔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英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預供擔保,則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預供擔保,則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