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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委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固具狀聲明上訴,但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據以核算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續訂林班地出租造林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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