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炎昌
上列上訴人與欣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6 日106 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