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林永祥張家豪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 上訴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樹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炎昌 上列上訴人與欣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6 日106 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