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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蔣京伯即蔣京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廬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9 年7 月7 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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