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潮琳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雯律師
- 被告
- 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國慶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容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秀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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