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複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育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