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潮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鈿富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本院 106 年重訴字第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