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原告
- 許鴻銘
- 被告
- 捷名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若蕎
- 被告
- 佳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孟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林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姜若蕎為被告捷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被告捷名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捷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曾仲達,被告捷名公司即由其法定代理人即曾仲達代為訴訟行為。嗣被告捷名公司於訴訟進行中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姜若蕎,有被告捷名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則曾仲達之法定代理權於被告捷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時消滅,雖被告捷名公司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仍應由姜若蕎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而原告、姜若蕎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姜若蕎為被告捷名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