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仁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氷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