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林錫凱
  •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 原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氷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儀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