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氷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7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6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