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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順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告
何慶元
被告
何政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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