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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鄭順福
  •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 原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何慶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何慶元 何政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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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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