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鄭順福
- 法定代理人羅仁謚
- 原告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慶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何慶元 何政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魏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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