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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都
代理人
張淑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 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杉林溪遊樂事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12月15日 │67,200元 │ZC1007463 │ ││ │有限公司 劉瑞都 │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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