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0六年度司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靖翔水電工程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31日 │421,312元 │LN7489904 │ ││ │陳吉三 │限公司水裡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