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0六年度司催字第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靖翔水電工程行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31日 │421,312元 │LN7489904 │ ││ │陳吉三 │限公司水裡坑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