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松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芳 代 理 人 張文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新福華商行陳月眉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3月10日 │41,330元 │1922040 │ │ │ │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