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聯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隆國事務機器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5月31日 │58,963元 │HA5210399 │ ││ │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