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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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