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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
    林志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德Cafe83餐廳(國父紀念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段 000○0號9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Cafe 83餐廳(國父紀念館)發支付命令 部分,債權人陳報之主營業所亦非設於本院轄區,且未提出任何對其有請求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於向管轄法院聲請時,應自行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供管轄法院審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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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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