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潘榮松即金豐富商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榮松即金豐富商號 上列當事人與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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